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90號

聲請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宥妡施宥安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9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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