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415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複訴訟代理

施鍠瑋

被告 張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訴訟代理人欄蕭人杰之項下,應增列複訴訟代理人施鍠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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