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36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盈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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