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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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 楊順宏
被 告 鐘阿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