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簽發之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金額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KL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1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4年6月17日臺灣新生報1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催字1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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