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91號原告 李秋媚 被告 陳秀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