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亭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上訴字第34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亭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上訴字第3422號)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逮捕到案後,主動配合警方辦案,並坦承犯行,迄今羈押已近8個月,被告父親年邁,身體不適,須有人照顧,在新北市三重區承租之房子,迄未搬遷處理,且被告不具外國國籍及居留權,家人、親人均定居於台灣,被告絕無逃亡之虞,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俾處理相關事務云云。
三、茲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百萬元在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仍否認犯行,辯稱:以為是要做模型槍云云,並未坦承犯行。又被告於警詢已自承其係澳洲昆士蘭大學畢業,足認其家屬有相當之資力,被告在海外亦有相當之人脈,難謂無逃亡之虞。至被告所供其父親年邁、承租之房子尚未處理等情,非不得由其他親友代為處理。是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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