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75號原告 陳寶玉 即沅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彩華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75號原告 陳寶玉 即沅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