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原告 羅桂蘭 被告陳 昱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陳昱穎 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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