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蘇德國蘇傳芳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信用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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