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AMANHTUAN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為越南籍,其在我國之居留地址為「新北市○○區○○路○○○號4樓」,且受刑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亦陳明上址為其住所,本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4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同載受刑人居住於上址,是依卷存資料,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撤銷緩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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