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曾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余耀德 語文短期補習班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冠余即耀德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
  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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