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22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俊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35號、114年度偵字第33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俊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