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22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俊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35號、114年度偵字第33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俊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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