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宗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蔡宗廷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宗廷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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