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管線工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被告台中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複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管線工程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5月20日下午5時10分於本院第1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