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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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芊妤 即 陳慶龍 之繼承人
陳泇君 即陳慶龍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惠卿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子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2月23日送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