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55號
原   告 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惠
訴訟代理人  陳銘琦
被   告  王信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零陸
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在監表示不
同意借提到庭應訊,視為合法通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公司員工並派駐在高雄市○○區○
○路○○○號「巨貫天廈大樓」擔任管理組長職務,負責收取
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後轉交予該大樓管理委員會,
另協助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支付廠商款項,係以收取、保管管
理費及協助匯款為業務;被告明知附表所示款項均為巨貫天
廈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有,不得據為己有或挪作他用,而於
106年6月7日將附表所示款項新臺幣(下同)22萬5706元
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個人債務;原告為被告之雇用人,基於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對巨貫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連帶賠償責任,並於先行理賠後請求原告賠償損害。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偵字第13158號起訴書、本院107審易字第1411號刑事判
決及代償證明書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即應認為真實。
四、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乃國家刑罰權對於犯罪所得之剝奪處分,其
效力僅及於國家於刑事被告之間,於刑事被告與刑事犯罪被
害人間不生既判力,刑事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與刑事沒收處分並非同一事件;至於刑事訴訟法
第473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
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
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
,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依其立法理由謂:依新刑法第38
條之3第1、2項規定,經判決諭知沒收之財產,雖於裁判
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但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響
。故沒收物經執行沒收後,犯罪被害人仍得本其所有權,依
本條規定,聲請執行檢察官發還;又因犯罪而得行使請求權
之人,如已取得執行名義,亦應許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就沒
收物、追徵財產受償,以免犯罪行為人經國家執行沒收後,
已無清償能力,犯罪被害人因求償無門,致產生國家與民爭
利之負面印象。可見,此規定僅係犯罪被害人得聲請國家由
剝奪處分之犯罪所得填補其損害,並無將刑事被告之民事賠
償債務移轉於國家,而致犯罪被害人失其對刑事被告行使民
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取得執行名義之效果,自不因刑事判決
對刑事被告為沒收之宣告而無從提起民事訴訟。況本件經調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字第11785號執行卷宗,所核
發之執行指揮書並未對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併為執行,亦未扣案;原告既已本於民法第188條規定賠償
予被害人,依同法條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於法即無不合而
應予准許;併為說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求償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以僱用人賠償予被害人之225,706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之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5日送達,卷第
2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為有理由
而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
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本件
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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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款項名稱│收款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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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5月3日至106年6月3日之│11萬2,806元│
││代收管理費(14萬333元扣除106年││
││5月26日入帳之2萬8,747元)及行││
││政事務費(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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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消防改善工程款│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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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茂管理公司106年5月服務費│8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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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朝股份有限公司5月電梯保養費│1萬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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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5月廢棄物清│8,600元│
││運費││
├──┴────────────────┼───────┤
│合計│22萬5,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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