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4號
原 告 賴博揚
賴凱揚
賴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昌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96
元(計算式:房屋現值218,598+198,498=417,096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