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蕙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壹點零叁 陸伍 公克)暨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蕙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係違禁物(含袋毛重1.04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黃蕙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7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嗣經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聲請人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然扣案之透明結晶顆粒1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鑑定結果,確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含袋毛重
1.0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1.0365公克),有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