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了以 、 江宜樺 、 王卓鈞 、 余昭俊 、 高金枝 、陳
義芳、 顏妙芳 、 林玉心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