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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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
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施用毒品罪,復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
科紀錄,於本案犯行前,並非僅有偶然之犯罪,足見行為人
有其特別惡性,且前案之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其對於刑
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108年2月
22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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