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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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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