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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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6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7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帳(均影本)
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