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清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名宏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44,619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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