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雅鈴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裕太 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