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王耀誼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兩造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108年度重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㈠上訴人王耀誼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萬7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㈡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0萬2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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