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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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被告 丁志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