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2號原告藝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香 被告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係基於股東權所生,並非基於親屬或身分關係之權利而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依卷內資料為審查,尚難核計原告因撤銷該股東會決議所得之利益為何,應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