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李玲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胡晏彰~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