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14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決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對於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三號決定聲請覆議,應送達聲請覆議人之決定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覆議期間自決定送達之翌日起,因期間之末日即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為星期六,次日為星期日,以再次日代之,算至同月二十三日止,即告屆滿(聲請人住居原決定機關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乃聲請覆議人遲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女 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