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二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妨害風化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前段,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之情形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九八號、八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二二六號、第三二一號、八十九年度臺非字第四一二號判決參照)。經查,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風化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惟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之,始為適法。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定其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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