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相對人皇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七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下:⑴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參仟貳佰元。
⑵第一審送達郵費 伍佰 壹拾元(170+340=510)、第二審送達郵費參拾肆元(聲
請發給確定證明書),合計伍佰肆拾肆元(聲請人所附計算書漏列起訴狀附郵壹佰柒拾元及第二審聲請確定證明書附郵參拾肆元)。
惟查本院第一審送達費用,計算至本院判決送達止,實際支出參佰壹拾伍元,尚餘壹佰玖拾伍元,為本院應予退還聲請人之費用,故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其餘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壹拾伍元│510-195=315│├────────┼─────────────┼──────────────┤│第二審送達郵費│叁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叁仟陸佰伍拾壹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