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57號聲請人 曾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賴文正 │合作金庫商業│3,120,000元│104年6月15日│LH0000000│3個月││││銀行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