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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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30號聲請人 冉陳淑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5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