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47號聲請人 黃鴻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4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陳帝源 │黃鴻祥│97年12月25日│未載│4,381,718元│77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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