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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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312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丙○○
、30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李室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