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貫塑塑膠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公司合併,前者為消滅公司,後者為存續公司,原告依法承受華僑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合先敘明。被告貫塑塑膠有限公司(下稱貫塑太公司)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3月31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貫塑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11日金管銀㈤字第09600439220號函、經濟部96年11月20日經授商字第09601283720號函、借據、保證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貸放明細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又被告貫塑公司、丙○○○就擔任本件借款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及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節,均未予爭執,惟均辯稱:伊等現無力清償等語,然此僅係其等有無償債資力之問題,與其等應負清償責任無涉,是其等所述此情,要無可採。據上,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亦為同法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貫塑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762,690元│94.09.30│年息6.909%│94.10.31│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貫塑公司│丙○○○│1,000,000│94.03.31~│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4.09.29│││││元│96.03.31│加年息3.55%機│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期平│動計算(本件違│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約時之利率為6.│6個月以上,其超││││││││909%)│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