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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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王萬枝 相對人 王秋木
萬王 阿妹 曹 王金柳 王勤嬌 林金貴 王賜華 王騰樟 王文玉 趙李坤 王金龍 王國榮 王小鳳 王小萍 王小惠 王金樹 王政維 王 芳儀 王秀 玲江 王瓊蕊 王金安 王水源 王賢才 王金來 許素靜 王明 王俐 文 王俐云 王淑茹 呂 王秋英 王素秋 王 魏選 王水旺 王修明 王志文 陳 王秋菊 王彩 湄 王慧麗 張 王秋蘭 林錦泉 林錦河 林雅瑄 林錦涵 楊明田 楊 阿坤 楊 阿明 楊桂仔 楊秀琴 王萬成 王 謝月枝 王金地 王金泉 王金銓 王秋梅 朱 王蘭英 王天德 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判由兩造按判決書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判前命其於
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附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聲請人墊付。│├─────────┼────────┼───────────────────┤│員警旅費│1,000元│聲請人墊付(本案卷㈡第29頁)。│├─────────┼────────┼───────────────────┤│複丈費及測量費│1,600元│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AA080074)。││(99年1月28日)│││├─────────┼────────┼───────────────────┤│複丈費及測量費│6,400元│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AA080195)。││(99年2月23日)│││├─────────┼────────┼───────────────────┤│複丈費及測量費│9,000元│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AA111254)。││(100年2月11日)│││├─────────┼────────┼───────────────────┤│複丈費及測量費│4,800元│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AA115572)。││(100年5月10日)│││├─────────┼────────┼───────────────────┤│合計│86,269元││├─────────┴────────┴───────────────────┤│說明: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1.相對人王天德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97元(計算式:86,269×2/96=1,797)││2.相對人王金龍、王國榮、王小鳳、王小萍、王小惠、王金樹、王政維、 王芳儀 、王秀││玲、 江王瓊蕊 、王金安、王賢才、王金來、王水源、許素靜、 王啟明 、 王俐文 、王俐││云、王淑茹、呂王秋英、王素秋、 王魏選 、王水旺、王修明、王志文、陳王秋菊、王││彩湄、王慧麗、張王秋蘭、林錦泉、林錦河、林雅瑄、林錦涵、楊明田、 楊阿坤 、楊││阿明、楊桂仔、楊秀琴(即原共有人 王益之 繼承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96元││(計算式:86,269×3/96=2,696)││3.相對人王萬成、 王謝月枝 、王金地、王金泉、王金銓、王秋梅、 朱王蘭英 (即原共有││人 王慶 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96元││(計算式:86,269×3/96=2,696)││4.相對人林金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594元││(計算式:86,269×1/24=3,595)││5.相對人王賜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48元││(計算式:86,269×3/192=1,348)││6.相對人王騰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48元x│(計算式:86,269×3/192=1,348)││7.相對人王文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97元││(計算式:86,269×2/96=1,797)││8.相對人萬 王阿妹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93元││(計算式:86,269×1/18=4,793)││9.相對人王勤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93元││(計算式:86,269×1/18=4,793)││10.相對人 曹王金柳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93元││(計算式:86,269×1/18=4,793)││11.聲請人王萬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830元││(計算式:86,269×51/96=45,830)││12.相對人王秋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392元││(計算式:86,269×1/16=5,392)││13.相對人趙李坤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392元││(計算式:86,269×6/96=5,392)│└──────────────────────────────────────┘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姓名│98年度重訴字第59│應負擔之訴│備註│││號民事判決訴訟費│訟費用額││││用負擔比例│(新臺幣)││├────────────────┼────────┼─────┼────┤│相對人王天德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2/96│1,797元│││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相對人王金龍、王國榮、王小鳳、王│3/96│2,696元│連帶負擔││小萍、王小惠、王金樹、王政維、王│││││芳儀、 王秀玲 、江王瓊蕊、王金安、│││││王賢才、王金來、王水源、許素靜、│││││王啟明、王俐文、王俐云、王淑茹、│││││呂王秋英、王素秋、王魏選、王水旺│││││、王修明、王志文、陳王秋菊、王彩│││││湄、王慧麗、張王秋蘭、林錦泉、林│││││錦河、林雅瑄、林錦涵、楊明田、楊│││││阿坤、 楊阿明 、楊桂仔、楊秀琴(即│││││原共有人王益之繼承人)││││├────────────────┼────────┼─────┼────┤│相對人王萬成、王謝月枝、王金地、│3/96│2,696元│連帶負擔││王金泉、王金銓、王秋梅、朱王蘭英│││││(即原共有人 王慶之 繼承人)││││├────────────────┼────────┼─────┼────┤│相對人林金貴│1/24│3,594元││├────────────────┼────────┼─────┼────┤│相對人王賜華│3/192│1,348元││├────────────────┼────────┼─────┼────┤│相對人王騰樟│3/192│1,348元││├────────────────┼────────┼─────┼────┤│相對人王文玉│2/96│1,797元││├────────────────┼────────┼─────┼────┤│相對人 萬王阿妹 │1/18│4,793元││├────────────────┼────────┼─────┼────┤│相對人王勤嬌│1/18│4,793元││├────────────────┼────────┼─────┼────┤│相對人曹王金柳│1/18│4,793元││├────────────────┼────────┼─────┼────┤│聲請人王萬枝│51/96│45,830元││├────────────────┼────────┼─────┼────┤│相對人王秋木│1/16│5,392元││├────────────────┼────────┼─────┼────┤│相對人趙李坤│6/96│5,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