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68號、101年度他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旁之盆栽及牆壁縫隙間,查扣改造槍枝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7發(其中2顆具有殺傷力,其餘不具殺傷力),然並未查獲可疑持有人。惟該案中扣案之上開槍枝及上開具殺傷力子彈2顆,具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足稽,請依首揭法條暨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送鑑時撞針彈簧嚴重生銹,經除銹後,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而送鑑子彈7顆,鑑定結果表示其中2顆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外觀嚴重銹蝕且彈頭向彈殼內陷,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至其他5顆子彈,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000171655號鑑定書乙份附卷可稽,足見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及制式子彈1顆,均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已送試射鑑定之制式子彈1顆(為口徑9MM),試射具有殺傷力,惟因試射擊發,喪失子彈效用,已非可供槍枝使用之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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