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榮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94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春榮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春榮明知其於民國99年3月間,因積欠「 沈慎明 」債務,而將車牌號碼00-0000號箱型車交由「沈慎明」處理,黃春榮並將汽車鑰匙、行車執照、保險證,連同親自填寫之買賣合約書一併交付「沈慎明」。詎事後因「沈慎明」未辦理車輛過戶,上開車輛復輾轉經由 黃于恭 買受後,透過 楊銘益鄭谷安 轉售與「允晟汽車回收場」之 蘇子乾 ,復均未辦理過戶手續,黃春榮復收到繳稅之通知書,見上開車輛業已出售他人,始終未辦妥過戶登記,以致收到稅單,其為免遭受稅單之催繳,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99年9月17日14時45分許,前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虛報上開車輛,已於99年3月18日8時許,在雲林縣○○鎮○○路○段與黎明路口處失竊,報請該管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竊盜罪嫌。嗣於100年11月5日9時15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街○○○號蘇子乾所經營之「允晟汽車回收場」查獲上開車輛,並陸續通知黃于恭、楊銘益、鄭谷安到案說明後,始循線查獲上情。黃春榮並於本案審理期間即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即自白上開犯行。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春榮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黃于恭、楊銘益、鄭谷安於警詢之供述。
㈢證人黃于恭於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
㈣被告黃春榮於99年9月17日15時2分起至15時20分止之調查筆
錄(詢問地點: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陳報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買賣合約書2份、行車執照、保險證。
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現場勘察報告-蘇子乾涉嫌汽車
竊盜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2月9日刑紋字第1010016411號鑑定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金池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