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偉選任辯護人蔡宜軒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子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楊子偉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楊子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8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楊子偉所犯攜帶兇器強盜犯行,業經坦認屬實,核與告訴人 林俐君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筆錄、查獲現場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黑色塑膠棍棒為證,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仍有逃亡之虞,是認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審理、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文崇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