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2樓號2樓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77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形式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柏泓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