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14樓之之1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9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怡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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