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七四號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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