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金滿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302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詹慶堂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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