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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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947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294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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