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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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月珠 指定送達:臺中民權路○○000○○○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正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