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經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經豪於民國102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7日止累計138,218元正未給付,其中134,354元為本金;3,380元為利息;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經豪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93,639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7日止累計17,961元正未給付,其中16,990元為本金;371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經豪於民國103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7日止累計381,274元正未給付,其中368,841元為本金;11,649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經豪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7日止累計176,282元正未給付,其中168,944元為本金;6,554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劉經豪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7日止累計12,346元正未給付,其中11,397元為本金;24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劉經豪於民國104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7日止累計599,100元正未給付,其中578,659元為本金;19,65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4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經豪│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34354││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經豪│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6990││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劉經豪│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7%│││368841││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劉經豪│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168944││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劉經豪│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1397││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劉經豪│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6%│││578659││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