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 鄭美娥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64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