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04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